案例:丁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且均为A公司登记股东。A公司增资过程中,丁某将B公司向其签发的500万元本票背书后以增资款名义投入A公司。陈某代丁某则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证明500万元增资对应的股权由丁某代B公司持有。现B公司以其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A公司股东。
法院观点:代持股承诺书虽有B公司对A公司出资500万元、丁某系代B公司持股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内容,但该份承诺书并无丁某本人的签字确认,而系由陈某代签。虽然陈某与丁某原系夫妻关系,但对涉及如此大额的企业资产权属确认,显然不宜适用夫妻之间家事代理权作出认定。且B公司的财务账册中亦不能反映存在其所称的500万元对外投资及相应收益。因此,500万元并非B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的款项,而仍应认定为丁某向A公司的增资款。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为不同的法律主体,通常情况下,在家事事务中,任一方具有法定的代理权限。但涉及到外部事务,如公司经营问题,随着身份的转换(股东、高管、员工等),并不具有代理权限,需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方能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