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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
(更新日期: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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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本案中,虽然周某并非公司股东,但是周某在A公司担任会计及财务负责人,由于公司的财务、人事、后勤等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这足以证明周某在A公司参与共同经营,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审查包括三个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其中夫妻经营共同性为核心要素,一般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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