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无确实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子女家庭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其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律师建议,在夫妻一方父母给子女资助款时,应予以备注款项的性质,例如是出借还是赠与,是赠与给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必要时,双方签署相关协议,就资助款的性质及对象予以明确。